台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及初步设计审查委内操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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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核准及初步设计审查委内操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台发改投资[2005]257号 为了规范委内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5〕107号)和我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程序 1、凡由我委负责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通过委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提交的,由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并初审,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确定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 2、投资处负责项目备案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及统一咨询服务工作,咨询电话:0576-8510805。 (二)行文格式 1、对准予备案的项目,填发《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 2、对不予以备案的项目,填发《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详见附件2),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程序 1、凡各县(市、区)报送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仍按原方式报送,即通过发改委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由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根据处室职能送达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台州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事业等单位直接报送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由办公室根据处室职能送达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办理时都应会办投资处。 2、主办处室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首先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对同意受理的核准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网上做好受理开始记录; (2)对我委不予受理的核准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4),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将申报单位网上报送文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原因,由办公室将文件退回申报单位; (3)对需补正申请材料的核准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将网上报送文件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补正有关申请材料; 3、对正式受理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办理,会办处室完成审查并会签。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办处室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对需延期办理的核准项目,主办处室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延期通知书》(详见附件6),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网上做好有关延期办理的记录; 5、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7),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网上做好相关记录,将网上报送文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原因,由办公室将文件退回申报单位。 6、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或咨询通过后,限上项目由主办处室拟文会有关处室,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主管部门;限下投资项目,由主办处室拟文会有关处室,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7、限上项目转报省后的催批工作,以主办处室为主,会办处室做好配合工作,省对限上项目的核准批复,由委办公室分送有关委领导阅示后,送主办处室,转发文件由主办处室拟文会有关处室,报委分管领导签发。 (二)行文格式:以委台发改文件格式行文,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三)服务联系单程序和格式 应项目申请人要求,我委可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1、程序 (1)凡地方、部门和市属企事业等单位报送的要求我委出具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的申请文件,由委办公室按行文程序,根据处室职能送达主办处室。 (2)主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定完成审查办理后送办公室审核印发。 2、《服务联系单》格式详见附件8。 (四)时限要求 1、主办处室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会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办。 2、主办处室受理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主办处室受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3、主办处室办理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它事宜 1、各主办处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并开具对应的决定通知书,以挂号邮寄送达申请单位,或由主办处室直接交送申请人,并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存根中签收。 2、各主办处室应当将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则归档,并及时转交办公室存档。 三、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程序 1、凡各县(市、区)报送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即通过发改委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由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根据处室职能送达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台州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事业等单位直接报送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由办公室根据处室职能送达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 由我委审查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各业务处室为主办处室,基综处为会办处室;由我委初审并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查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基综处为主办处室,各相关业务处室为会办处室。 2、主办处室收到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后首先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1)对受理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受理通知书》(附件9),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网上做好受理记录; (2)对需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初步设计)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附件10),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将网上报送文件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补正有关申请材料; 3、对正式受理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各主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办理,会办处室完成审查并会签。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办处室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对需延期办理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延期通知书》(附件11),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在网上做好有关延期办理的记录。 5、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咨询通过后,需上报省发改委的项目由基综处拟文会有关处室,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或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发改委;我委审查的项目由各主办处室拟文会基综处报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 (二)行文格式 以台发改文件格式行文,并印盖“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章。 (三)审查时限 1、主办处室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会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办。 2、主办处室出具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3、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审的初步设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四)其它事项 1、各主办处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并开具对应的决定通知书,以挂号邮寄送达申请单位,或由主办处室直接交送申请人,并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存根上签收。 2、各主办处室应当将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则归档,并及时转交办公室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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