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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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5〕107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台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分四种情况:1、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有关部门;2、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3、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审查;4、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二、审查程序 (一)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部颁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级部门和市属企事业等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和附件: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文本; 3、项目核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专业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以及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三)项目受理 审查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级部门和市属企事业等单位上报的材料和附件的合规性,决定是否受理。 (四)项目审查 对正式受理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初步设计的上报和下达审查意见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咨询通过后,需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拟文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下达审查意见。 四、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 (二)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 (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资源利用等工程措施; (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 (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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