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区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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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2-2015-0004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台发改价格〔2015〕200号
关于台州市区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水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和《2015年浙江省“五水共治”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在台州市区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导意见》(台政办发〔2014〕 154号)规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的范围为:市区范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纳入综合评价的规下工业企业,逐步向所有工业企业覆盖。 二、实行差别水价标准 以各地政府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依据,对综合评价为A类的工业企业,按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对第一年评为B类的工业企业,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5%,连续两年评为B类的工业企业,其第二年的供水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0%;对第一年评为C类的工业企业, 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0%,连续两年评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第二年的供水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15%。 三、实行差别水价时间 差别水价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确定为A类、B类和C类工业企业,自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起用水执行差别水价,由当地供水企业随同水费一并征收。 四、实行差别水价操作办法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各区相关部门负责将A类、B类和C类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本级供水公司,并抄送区发改局、财政局。 五、实行差别水价资金管理和使用 各区差别水价加价增加收入的资金在当地供水公司单独建账,专项用于本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业企业的用水价格奖励,并接受市、区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 七、市区各供水公司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八、尚未实施差别水价政策的县(市)可参照执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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