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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5 15:3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发改收费〔2015〕20号

椒江区发改局、教育局,路桥区发改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求真学校、台州经济开发区志远学校:

为规范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10]21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 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规范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学费基准价标准为初中1300元/学期·生、小学1150元/学期·生。

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严禁跨学期预收。

(二)除上述收费外,学校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收取各种名目的建校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春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黄岩区发改局、教育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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