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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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台发改收费〔2016〕8号 各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市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优化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缓解城市交通矛盾,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基础运价:起步价8元,起步里程2公里。车公里运价为2.50元/公里。 (二)其他规定: 1、回空费:单程行驶超过7公里以上部分运价加收50%。 2、等候费:在营运过程中因路堵、红灯以及应乘客要求发生等候的,免费等候3分钟, 超过3分钟后,按每2分钟1元计费。 3、夜间加成:载客时间在23:00时至次日6:00时运价加收20%。 4、营运里程超过20公里,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和乘客双方协商确定。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进行打表确认是否超过20公里。 5、春节假期7天每车次加收2元。 6、取消油运联动机制。取消台发改收费[2011]38号文件规定加收的燃油附加费1元/车次。今后将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7、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支付。 8、出租车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计价器每0.5公里计价一次。 9、出租车收费金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各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出租车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使用计价器,实行打表计费;做到文明用语,安全行驶,车容整洁;随车张贴明码标价签、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按规定使用发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等行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25日起执行。 在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二种运价并存。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06〕189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月18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各县(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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