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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2 12:1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0月10日

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台州特色优势,以优政策、优环境、优服务为着力点,坚持内生外引并重、软硬环境兼修、市县协调联动,留住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作出台州贡献。

(二)主要目标。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显著提升,总部企业数量达300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发展本地总部企业。围绕“456先进产业集群”培育,以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为主体,进一步落实配套扶持政策,加强企业服务,鼓励其扎根台州,加大投入,通过资本运营、并购重组、增资扩产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实施总部企业培育工程,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筛选确定一批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骨干型中小企业,支持其加快成长为总部企业,促进我市总部经济规模和质量整体提升。支持在台实体型总部加快发展,鼓励管理型总部向实体型总部转变。动员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确保实现总部企业认定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台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四)突出引进重点领域总部企业。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在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形成区域金融总部、研发总部、制造总部、营销总部、结算总部、采购总部等功能性总部。以大型央企、国企、国内500强、专业领域500强为重点,积极推进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台州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等综合型总部及各类区域性、功能性机构。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实力台商、优质台企和台商总部回归。充分依托民营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和产业链基础优势,吸引省内及长三角地区城市群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台设立总部。(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台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布局。结合台州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合理布局发展总部经济。实施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鼓励差异化发展,避免出现无序竞争。台州市区要依托中央创新区、中央商务区、商贸核心区等功能区块,重点培育和引进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要依托产业优势和交通区位优势,重点培育和引进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及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要着力培育和引进符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的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各地要加快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积极引进总部经济专业化建设机构,负责对总部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整体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及奖补

(六)首次申报认定总部企业

(1)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实施意见》认定标准,在台州市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房地产行业不适用)。

(2)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及《台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上材料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4.《台州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件2)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5.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提供,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6.符合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百强企业发布榜单等);申请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供能够体现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应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7.企业承诺书(附件3);

8.其他佐证材料。

(3)申报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每年6月底前下发申报通知至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并在“台州发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企业(含符合直接认定标准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行业分类向注册地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打印并胶印(装订)成册,一式伍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注册地相应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企业申报截止日后10日内将材料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4.县级总部办预审。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商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定行业类别、注册地、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支机构、企业信用等情况,确定预审合格名单。预审合格名单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经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总部办。县级总部办预审时间为1个月。报送材料应包括:县(市、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政府)关于报送市级总部企业预审合格名单的正式文件(附《台州市总部企业预审合格汇总表》附件4)、加盖县(市、区)审核意见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及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5.市级审核。市总部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6.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通过“台州发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7.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符合省级企业总部标准的,由市总部办进行甄选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后,申报认定审核程序移至网上申报。

(七)总部企业奖补资金申报

奖补资金申报与每年认定申报时间同步。各县(市、区)应制定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兑现细则,在政策兑现时应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资格审查。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先行承担,市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助。

四、组织实施

(八)组织领导

1.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并决定总部企业认定等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县(市、区)应制定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成立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总部经济政策宣传、申报动员、业务指导,切实做好申报企业预审初审、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市总部办报送相关材料。

(九)任务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台州湾新区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做好总部企业的招引、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附件5、6)。

五、监督管理

(十)建立总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及时更新总部企业名录,报市总部办备案。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应及时上报,由市总部办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企业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继续享受除“新引进”奖励之外的扶持措施。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十一)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及所在县(市、区)总部办,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工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市总部办备案。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及总部企业所在县(市、区)应建立总部企业日常服务和监管机制。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对业务开展指导,县(市、区)定期对企业运营情况及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市总部办备案,企业经营异常应及时向市总部办反馈情况。

(十三)台州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十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县(市、区)及台州市总部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开办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补助。

(十五)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奖补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或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十六)总部企业引进单位应在项目前期洽谈过程中,向投资方充分解释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并在与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中体现相关内容,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十七)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须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检查的,应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两年内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十八)总部企业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 则

(十九)《实施意见》及本细则所指地方综合贡献是指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县级财政留存部分;所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二十)本细则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二十一)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 申报材料封面及《台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台州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3. 企业承诺书

          4.《台州市总部企业预审合格汇总表》

          5.《市级部门总部经济发展责任分解表》

          6.《县(市、区)总部经济发展任务分解表》

附件: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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