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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台州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3 12:1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根据《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台总部办〔2020〕1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市级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及《台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上材料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4.《台州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件2)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5.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提供,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6.符合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百强企业发布榜单等);申请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供能够体现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应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7.企业承诺书(附件3);

8.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用A4纸胶印(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县(市、区)须报送的材料:

县(市、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政府)关于报送市级总部企业预审合格名单的正式文件(附《台州市总部企业预审合格汇总表》附件4)、加盖县(市、区)审核意见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及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二、申报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1.企业申报。企业(含符合直接认定标准的企业)携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11月6日前向注册地相应主管提出申请。

2.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注册地相应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台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16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3.县级总部办预审。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商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定行业类别、注册地、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支机构、企业信用等情况,确定预审合格名单。经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总部办。

4.市级审核认定。市总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三、工作要求

1.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填写申报资料,积极解答企业咨询,做好总部支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2.为加强工作沟通联系,请各地各部门将负责总部经济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科室)联络员名单(附件5)于10月16日下午下班前通过钉钉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方史文 联系电话:88511676

附件:1. 申报材料封面及《台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台州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3. 企业承诺书

4.《台州市总部企业预审合格汇总表》

5. 总部经济工作相关人员名单

附件:关于开展2020年度台州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相关材料.docx

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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