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信息检索:

您在这里: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报告
发布日期:2020-12-05 11:3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2020年11月30日下午,台州市发改委在台州暗香香溢酒店组织召开了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对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依法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通过《台州日报》、政府网站(市政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消费者参加人经自愿报名、市消保委推荐产生,其他参加人通过市发改委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共产生22名听证会参加人,分别来自我市各个阶层和行业,以椒江、黄岩、路桥代表为主。其中消费者代表9名,占40.91%。经营者代表1名,利益相关方代表2名,消保委代表1名,专家学者代表1名,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政府有关部门代表6名,听证会参加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次听证会召开前,市发改委组织听证参加人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宣讲了有关价格听证政策,回答了听证参加人就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在听证会召开前15天发放了听证会相关材料。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22人,实到21人,占应到人数的95.45%,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的要求,听证会如期举行。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本次听证会共设6名听证人:分别是市发改委副调研员杨荣伟、市发改委价格处处长李福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园林处处长朱士增、椒江区发改局副局长叶中江、黄岩区发改局副局长张荣清、路桥区发改局副局长陈洪江。

本次听证会由市发改委副调研员杨荣伟主持,市发改委价格处副处长马金科陈述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局局长朱维娅和三区发改局价格科科长陈述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报告。21名听证会参加人对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进行了发言和询问,围绕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从不同角度充分表达了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和观点,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对听证参加人的发言,市发改委在听证会期间同步作了听证笔录,每位参加人均审阅了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对于听证会参加人的个别询问,听证人给予了现场解释说明,最后听证会主持人作了总结发言。表示将认真研究各位听证参加人及各方意见,充分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并形成《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报告》。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21名与会听证参加人对定价方案发表了意见建议,阐述了理由,并就有关疑问进行了询问。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到位、资料详实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意见如下:

(一)对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面的意见

20名听证参加人赞成听证方案二提出的收费标准,1名听证参加人赞成听证方案一提出的收费标准。听证参加人一致认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十分必要,既提高生活环境质量,又可以为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提供资金保障,更能通过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对我市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优惠政策方面的意见

有3位听证参加人在赞成听证方案二的同时,提出希望能扩大免收对象的覆盖面。听证参加人提到除了方案中规定对持有《低保证》的低保用户实行免收政策外,希望能对持有《残疾人证》、《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军人、台州市市政府引进的各级高层次人才和注册的志愿者群体等实行免收政策。

(三)对基准量方面的意见

3位听证参加人提出希望明确基准量。其中2位听证参加人提出非居民的生活垃圾基准量如何确认,1位听证参加人提出方案中的计量单位为“吨”,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零头,是按实计算收取还是四舍五入,希望方案中给予明确和补充。     (四)对提高收缴率方面的意见     6位听证参加人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生活垃圾收缴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收缴环节、收缴方式,确保收费项目落实到位,提高收缴率。另外,有3位听证参加人对提升收缴率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除了守牢中转站大门之外,是否考虑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人员上门服务;二是在中转站处改造设立缴费辨认发卡;三是出台相关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五)对计费方面的意见 1位听证参加人提出依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应由业主来承担20元费用,不应由物业承担。如果坚持由企业支付,应根据实际入住率和当年的物业费收缴率来计算。并表示文件提到的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加收20%提出疑议。理由:垃圾分类是每个业主的责任,社区和物业是督导和检查作用,没有二次分类的场地、人力和物力。

(六)其他方面的意见

4位代表提出应加强宣传,在分类场所做好收费标准公示。3位代表提到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垃圾分类处理质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三、听证人对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听证人认为,本次听证会收到预期效果。听证会参加人认真负责、调研深入,提出的建议客观中肯,其中不乏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核定提供了较好的思路,在定价决策时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有关意见建议如下:

1、对第(一)项意见,听证人建议采纳。理由: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客观、科学、合理、可行,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对第(二)项扩大优惠政策方面的意见,听证人认为应理性采纳,目前暂不扩大免收政策范围。主要理由:因考虑与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

3、对第(三)、(四)项意见,听证人建议采纳,并建议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生活垃圾的基准量核定、计量方式、收缴方式等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特别是第(四)项意见,对收缴环节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和操作细则是确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手段,应科学制定、合理分担、灵活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主体优化选择。

4、对第(五)项意见,听证代表认为小区按实际入住率和当年的物业费收缴率来计算,并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异议,听证人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是方案中提出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40元/户·年收取,其中20元用于清运和处置经费对于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可视其实际物业管理成本情况决定是否另行计收,并不存在由物业企业转嫁承担的问题;二是差别化收费是上级政策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方案中提出加收也是加快推进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的有效手段,应予以贯彻。

鉴于新小区和老旧小区情况差异较大,听证人建议将原方案中“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服务单位缴纳”的表述予以删除。

5、对第(六)项对垃圾分类方面加强宣传和监管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听证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行垃圾分类实施过程中予以采纳吸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多举措提高垃圾分类处理质量。

四、拟定收费标准方案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40元/户· 年

其中20元用于清扫保洁、收集、清运至中转站经费;10元用于环卫对垃圾的清运经费;10元用于垃圾处置经费。

2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基准量及以内的,150元/吨(自运100元/吨)

1、收费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置费。

2、自运指产生单位自备车辆清运生活垃圾至中转站。

超出基准量的,

225元/吨(自运150元/吨)

3

化粪池清运处置费

100元/吨

上门服务,每次最低收费100元。

化粪池管道疏通费

100元/只.次

其中对无法机械疏通的,双方根据作业量协商定价。

备注:

1、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2、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非居民生活垃圾基准量管理和计量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发布。

3、对市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4、执行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听证人:杨荣伟 李福春 朱士增 叶中江 张荣清 陈洪江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