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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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审核转报 | 权利编码 | 130072900000266806303331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保留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处 | 办事对象 | 法人 |
联系方式 | 0576-88685178 | 工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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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信息 |
收费情况 | 免费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度,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三、项目已通过省市县发改部门立项。 |
办理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其描述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内、外资项目) | 部门共享,发展改革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内、外资项目) | 项目单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项目招标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设备采购合同(内资项目) | 项目单位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函(内资项目) | 部门共享,环保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内资项目) | 部门共享, 节能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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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内、外资项目) | —— | 原件或复印件 | A4纸 | 必要 | 增资项目另附原有资金到位证明(外资项目) | 项目单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土地部门用地证明(内资项目) | 部门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企业营业执照(内、外资项目) | 部门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外资项目) | 项目单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回执(外资项目) | 项目单位提交,支持共享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项目土地证(内资项目) | 部门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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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及地点 | 办公地址: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爱华路118号市科技馆一楼),请到该地址的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