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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台州市级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1- 07- 09 11: 28
  • 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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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根据《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和总部企业认定细则》(台总部办〔2020〕1号),现就开展2021年台州市级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认定

(一)申报主体

在台州市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房地产行业不适用)。

(二)申报标准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按照企业属地类型,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是指,在台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境外企业在台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1.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

已在台州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在《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2020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末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2020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2020年末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

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在《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2020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2020年末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2020年末净资产达到1250万元人民币;2020年末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台州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3.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设立的区域性或功能性机构,其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市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2020年末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其他条件同前述标准)的予以认定。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表》(附件1);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批准证书(申报企业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提交)、执业许可证(申报企业为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提交)(以上材料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原件,交盖章复印件,直接认定企业也须提供);

(4)申报企业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分支机构资料至少提供2家);

(5)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从市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提供,直接认定企业可不提供);

(6)符合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百强企业发布榜单等);申请直接认定为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供能够体现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相应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用A4纸胶印(装订)成册,一式叁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县(市、区)须报送的材料

县(市、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政府)关于报送台州市级总部企业预审合格名单的正式文件(附《台州市总部企业预审合格汇总表》附件2)、加盖县(市、区)审核意见的企业申报材料贰份及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含符合直接认定标准的企业)遵循自愿申请、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携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7月30日前向注册地相应主管提出申请。

2.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注册地相应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8月6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3.县级总部办预审。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主管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商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定行业类别、注册地、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支机构、企业信用等情况,确定预审合格名单。经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于8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总部办。

4.市级审核认定。市总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认定。

(五)其他事项

1.申报主体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可依法依规合并财务报表;

2.申报主体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3.直接认定条件中,世界企业500强以2019年度、2020年度《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100强以2019年度、2020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以2019年度、2020年度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

4.已申报2020年度浙江省总部企业(机构)且已通过市级审核的,无须重复递交申报材料;已认定为首批台州市级总部企业的,如须申请政策兑现奖励的,须重新递交申报材料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核。

二、总部企业(机构)奖补资金申报

(一)申报主体

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奖补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在申报期提出申请。已认定为首批台州市级总部企业的,须重新递交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当年申报省级、市级总部企业的,可同时申请奖补资金。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奖励资金申报与认定申报时间同步。本次申报采用线上申报,企业须在8月10日前登陆台州政企通系统(网址:https://zqt.czj.zjtz.gov.cn/)进行在线申报。线上操作问题可直接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71-88231139。

2.线上审核流程:各区发改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视情况而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属单位审核流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视情况而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请各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辅导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各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各自审核后在线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在 8月20日前联合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原则上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应制定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兑现细则,在政策兑现时应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资格审查。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先行承担,市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助。申请市级财政补助时请以正式行文报送《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及相关电子文档。

市发改委联系人:赵玲燕 联系电话:0576-88511676   

市财政局联系人:蔡梦婷 联系电话:0576-88200297

技术服务电话:0571-88231139、88231961、88231952

企业服务QQ群:1040319899

附件:1.《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表》

2.《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预审合格汇总表》

3.《台州市总部企业(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x

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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