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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案件审理期限阻碍因素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2-12-08 09: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


营商环境优化现已成为全球性话题,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成为了各国评价市场主体生存环境的重要依据。《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与法院工作最为密切相关,该指标主要以一家当地的初级法院为例来衡量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质量,因此,便捷、高效解决商事纠纷是法院系统观察、衡量、改善营商环境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着眼点,尤其是占据商事案件“半壁江山”的买卖合同更是如此。

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交易中,时间意味着机会,时间就是金钱,交易的效率越高,获取利益的机会就越大,处理商事纠纷的原则之一就是“提高交易的效率”。迟来的正义不是完整的正义,处理商事诉讼的初衷是要公正、高效地解决矛盾,而过于拖沓的诉讼不仅会使当事人的交易资源受困于诉讼程序而无法正常经营,而且权利状况的不确定性将造成新的交易风险,相对的,诉讼程序的拖延也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折损市场对法律的信任度。有鉴于此,法院应当探寻高效的审判方式,以求交易的便捷、高效、迅速。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从法院审判工作出发,以法院“执行合同”的审理期限为重点研究对象,分析审理期限的主要阻碍因素和深层原因,以期对提升商事纠纷审判效率和改善法院审判机制流程有所裨益。

一、负重前行:执行合同中审理期限的阻碍因素分析

商事行为本身具有目的营利性、形态多样性、主体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审理期限的阻碍因素也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

(一)诚信缺失,虚假诉讼现象频发,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市场经济活动孕育了诚信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道德规则,反之,诚实信用作为一种商业习惯,保障、调整着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在社会诚信危机蔓延、监管机构监督力度不足和现行司法体制仍有所缺漏的背景下,商事主体不诚信现象愈演愈烈,甚至蔓延到了诉讼领域。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市场行为异常活跃,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大量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司法实践中,不诚信诉讼行为根据不同的主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1.原告作假。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重复起诉以获取不当利益等。原告作假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实务中,这一类案件比较多,且有很多和“套路贷”具有直接的关联,情形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是现在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

2.被告作假。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被告讲假话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一定的义务,是一种“抵抗型”的不良诉讼行为,相对原告来说,被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其危害性也更小一点,但仍会阻碍法官查清事实的进度。

3.串通作假。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进行财产转让;恶意串通,形成虚假调解协议,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例如某案例,员工起诉公司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劳动报酬系捏造,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串通员工进行虚假诉讼。双方串通讲假话的案件更具有隐蔽性,法官很难通过表面上的案情直接查明,因此颇费时间。尤其是侵害第三人的案件,可能要进入到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才能感受到自己的实质利益被侵害了,因此,如第三人提出异议该案很可能会进入再审。

4.真中掺假。在部分真实中掺入假的内容,使案件事实更加难以分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这一类案件往往基于一个真实的法律关系,双方再各执一词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在半真半假的复杂情况下,法官更难发现事实的真相,甚至有些在裁判生效之后才发现新的证据,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的情况,极大影响审判效率,也严重折损司法公信力。

不诚信诉讼现象具有隐蔽性,法院主动识别的难度较大,导致法官难以快速把握案件全貌,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极度阻碍了案件审理进程。

(二)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类型众多,法官判断面临难点

合同是商事交易达成合意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司法视野下,合同以文字方式记载商事主体形成的合意,是一种书证,能够依据其内容直接判明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合同自然成为了判断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随着商事活动的多元化发展,交易的方式更加纷繁复杂,合同的类型更加多种多样,商事法律关系也出现重合、多元、复杂的趋势。我们以买卖合同作为着眼点,分析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之中,司法审判面临的桎梏。

1.事实行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

从一个双方都为企业的买卖合同案件延伸思考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案件整体来看,主要法律关系为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从主体角度考虑,可能存在出资关系、股份关系、代理关系(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是否成立常常成为争点之一);从对象角度考虑,若买卖合同涉及到物的,就可能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关系;从客体角度考虑,可能会产生合同之债、侵权责任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2.合同内容涉及多个节点要素。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把握商事行为的全貌。因此,法官常见的考虑要点有:交易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买卖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量、担保关系的成立、担保关系的数量和范围等。

3.商业交易涉及特殊习惯和动态变化规律。

为高效办理地域性案件,法官还需要了解部分特殊产业和当地重点产业的交易习惯:比如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交易方式和违约责任的厘清;在旅游业城市,明白市场更加注重如何保障好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制造业城市,明白市场更加注重如何保证产品的流通和销售等。处理商事案件的法官要对市场环境和个体利益有更加长远和宏观的把握,才能让法治保证最低廉的营商成本、产生最有效的营商收益、营造最长久的营商生态。

(三)技术服务异化,鉴定程序滥用,司法成本大量损耗

鉴定的本意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由法定授权机构提供的一种具有权威性的技术性服务。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严重阻碍诉讼流程。课题组随机抽取本地一家基层法院查询其审限过长的案件,在14件样本案件中,除了大部分是由于羁押等客观原因造成审限过长,有5件是因为鉴定时间过长而影响审限的,占比达35%。(如图表一)。

图表一:本地某一基层法院(随机抽取)审限过长案件汇总表

序号

案号

结案方式

审限过长原因

1

2019)浙1081民初1137

判决

鉴定时间过长

2

2018)浙1081民初14281

准予撤诉

被告因涉嫌犯罪当时在羁押中无法开庭

3

2018)浙1081民初11199

准予撤诉

被告涉嫌犯罪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4

2018)浙1081民初12040

判决

鉴定时间过长,且案情复杂

5

2019)浙1081民初2044

准予撤诉

本案须以另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

6

2019)浙1081民初2501

判决

一被告羁押在监狱,后因其他外地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到庭

7

2019)浙1081民初4015

判决

被告在外地被羁押,且案情复杂

8

2019)浙1081民初2024

判决

鉴定时间过长

9

2018)浙1081民初10023

准予撤诉

本案须以另案的裁判结果为依据

10

2018)浙1081民初8732

判决

被告羁押在监狱无法开庭

11

2018)浙1081民初8734

判决

被告羁押在监狱无法开庭

12

2018)浙1081民初9263

判决

案情复杂,本案来往账目繁多

13

2018)浙1081民初13333

判决

鉴定时间过长

14

2018)浙1081民初9081

判决

鉴定时间过长

1.恶意申请鉴定状况频发,恶意鉴定现象增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的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且鉴定程序的启动较为简单,因此鉴定环节也如管辖权异议一般,成为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一种“诉讼策略”,恶意申请鉴定的现象越来越常态化。

2.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存在素质差异。一方面,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鉴定人员的资质状况参差不齐,且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专业性与鉴定机构的市场趋利性之间天然地存在矛盾,司法鉴定质量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该行业监管缺位,法院作为鉴定机构的用户方,无权对鉴定机构进行直接监管;且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其管理机构,也无法完全把握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容易产生监管的“真空地带”。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导致鉴定难度大,也使鉴定机构更加无视鉴定时间限制,有些案件鉴定需要1-2年;又比如医疗纠纷合同,笔者所在法院地级市的机构无对应业务,大部分案件送往邻近的S市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资源的 分布不均导致鉴定效率更难保证。

3.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管理规范不够完善。鉴定虽有助于查清事实,加强法官内心确信,但从诉讼程序整体来说,鉴定程序是一个辅助性环节。相对于诉讼流程的其他证明环节(如交换证据环节、双方辩论环节)来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鉴定管理规范,对于鉴定环节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是很完善,对于鉴定机构超时鉴定的情况,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规范。

以上因素导致诉讼中无资质鉴定、重复鉴定、矛盾鉴定、“黄牛”鉴定等现象,极大耗费司法成本,挤占法官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同时,对一些亟需解决商业纠纷的中小企业来说,时间就是利益,涉诉时间过久可能会导致企业进一步陷入经营困境。

(四)取证受阻,沟通协调困难,协助配合渠道不畅

制约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花费在调查取证上的时间过长:

1.律师调查令未受到普遍认可。为了解决取证难问题,各地纷纷探索和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人案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律师调查令制度将调查取证的部分权力让渡给了律师,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畅通了律师掌握第一手证据资料的渠道。但在实践中,律师群体反映还是有很多部门或者机构存在不认可、不配合现象,有的会要求法院办案人员自己去取证,有的甚至不搭理。

2.机关之间存在“文来文往”的规矩观念。文书是机关之间来往和交流的主要渠道,机关之间普遍具有“文来文往”的规矩。但文书的签批、传递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导致取证的流程和环节更加繁琐,因此,调取这些常规性的证据也消耗了一定的审理时间。

3.不同单位协助取证的难易程度不同。受地域因素影响,法院向不同地方单位取证的难易程度存在差异。目前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两大网络巨头A公司和T公司为例,A公司所在地在本省杭州,且线上取证渠道顺畅,向其发起申请可以在几天内立马得到回应;而T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只能拜托当地法院协助取证,但由于全国各地拜托该家法院取证的案件量过大,等候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审限。

二、挖掘与剖析:审理期限受到影响的深层原因

(一)从观念上审视,法院自我评价与市场主体评价存在认识差异

世界银行的执行合同指标中,“时间”指标是指从卖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起计算,到货款支付时止,其中包括采取行动所需的天数以及时间的等候期。简单来说,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是以个案的审判周期作为评价依据的。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时间十分宝贵,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商业机遇若不及时抓住就会流失。因此,市场主体在评价司法效率时是计算其整体涉诉时长的,包括审限中扣除掉的公告、和解、鉴定、管辖权异议等时长。而相反,法院仅受到审限的约束,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依法办事,以案件结案率为主要考核依据,重点关注12个月以上未结案的案件。那些12个月以内结案,审理时间本可以进一步缩短、审理效率本可以进一步加快的案件容易被忽视。在提倡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在本来的审限范围内,可以尝试探索如何进一步缩减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以提升司法效率的形式助推市场主体快速解决商业纠纷,重新焕发市场活力。

(二)从行为上审视,商业行为的规范程度与市场的法治氛围存在现实差异

经过调查发现,在商事案件中,影响司法效率,甚至引发诉讼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行业交易行为不规范。比如买卖合同中,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很多送货单是由小工签字的,而该签字究竟能不能形成代理关系,这在审理过程中就会引发许多争议。又比如很多中小微企业的账单都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财产往往和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这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需要耗费很大的时间去厘清账目。

深究市场产生各种不规范商业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第一,部分市场主体贪图方便,无视法律风险。很多中小企业主的法治观念比较薄弱,认为“方便第一”,在签署合同、交货交款、买卖交易等各商业活动中未尽合理注意,导致后续纠纷产生,反而要消耗更多的财力和时间去解决;第二,部分行业本身缺乏通用的交易规则,导致市场乱象横生,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无法依据特定的市场交易习惯,加大办案难度;第三,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有力,缺少约束机制,很多纠纷本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管直接达成诉源治理的效果,但实际上很多案件最终都涌向法院,使市场主体还需投入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三)从审判团队的构建审视,专业化的人员结构与法官办案的时间、精力存在条件差异

审判是法官的活动,审判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素质的高低及法官主持审判所获得的基本条件保障状况

1. 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与审判内容广泛的冲突。在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部分业务能力强和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优先入额,法官这个行业逐渐职业化。但职业化不等于专业化,各地法院在探索法官队伍职业化的同时,不应忽视审判团队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建设。比如过于打通案件分配渠道或者法官岗位交流的领域跳跃性过大,导致法官接触的案件宽泛且杂乱,不利于对类案的深入研究。可谓“术业有专攻”,只有专业化的法官团队才可以凭借业务知识快速做出裁判,加快审理进程。

2. 法官办案时间与精力充沛程度的冲突。经济越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突出。法官疲于应付大量的案件,对于提升专业水平和法学素养感到分身乏术。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之后,案件量集中压在员额法官的手上,更没有时间精力进行专业方面上的提升。

三、庖丁解牛:法院审判机制的重构与整改

综上分析,想要提升审判效率,需要从微观层面对审判机制进行重整和改造。本文以司法机关为立场,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以执行合同为切入点,探寻提升商事案件审判效率的路径。

(一)以警示审查相结合加强虚假诉讼打击力度

    1. 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节点提示机制。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相关警示牌、警示标语等宣传内容,提醒当事人注意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探索虚假诉讼嫌疑节点提示,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嵌入审判信息系统,系统向办案法官自动提示该案当事人是否曾经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提醒法官谨慎办理该类案件。

2. 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特别审查措施。承办法官加强对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下列规制措施:(1)立案阶段查明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裁定不予受理;(2)审理过程中查明的,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和民事调解书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裁定驳回起诉。

3. 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协调与合作。从调查情况看,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法院,都注重与公检机关的协调。因此,法院应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在公检机关的协助下,法院如在取证、侦查环节就能够辨认虚假诉讼情形,审理效率将会进一步提高。

(二)以要素式审判提升类型化案件审判效率

要素式审判法,指的是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取类案审理中必备的事实和法律要素,简化无争议要素审判程序,重点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并撰写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工作方法。其中最重要,也最具有指导意义、创新意义的就是庭前填写要素表机制,采用要素表将极大提高司法效率。

1. 将传统庭审的大量工作放在庭前完成具体操作方式为原告立案时在相关操作规范和相关法院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填写要素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时一并送达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被告、第三人对审判要素表一并答辩,并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填写要素表一方面帮助当事人梳理清楚法律关系,可以对照要素清单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准备答辩材料,另一方面也让法官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庭前程序,提前确定争点,明确审判方向,这与现下庭前准备程序逐渐受到重视的司法审判趋势极度契合。

2. 简化庭审程序,避免重复陈述,打造高效、快捷、便利的审判环境。庭前收集要素表可以帮助法官及时梳理案件要素,及时固定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对于双方自认的无争议事实法官可以在庭审时无需调查,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在庭审时重点调查,让法官不再“打无准备之仗”,从而提升庭审效率。同时,传统庭审最受诟病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提出诉辩主张、法律调查、法律辩论三大环节总是存在一定的重复陈述,环节之间的轻重失衡,发言缺少针对性,严重影响庭审效率。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为准备不充分,需要反复休庭、重复开庭,造成讼累,而要素式审判的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对部分事实达成共识,所以在庭审环节可以只针对争点发言,避免反复陈述与争点无关的事实。

3. 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运用。创新一:要素式审判+繁简分流。要素式审判可与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相结合,提升商事纠纷处理效率。以买卖合同为例,要素表提前确定了合同信息、合同效力、相关约定等,清晰展示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点(如图表二)。实践中,可以要素表的填写情况作为案件难易程度的参照。要素表中案件主要、大部分事实没争议的,可进入简案快审流程,对接多元调解机制,加快处理进程;要素表中多项重点要素存在争议的,应将其认定为复杂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照元素表进一步调查取证。创新二:要素式审判+智能化。随着当下智慧法院的发展,各地法院正在探索要素式审判和智慧建设相结合,如果要素式审判实现线上填写、一键上传、全流程提示等功能,将很大程度上节省办案人员归纳争点和浏览案卷的时间,进一步节省审判时长。创新三:要素式审判+集中起诉。在对涉及相同商事主体的系列案件或者类似案件,可以通过要素表进行集中移送起诉。比如很多金融合同纠纷,涉及到的都是格式合同,形式和内容相对固定,可以让银行和法院进行合作,由银行批量填写要素表,再集中成批起诉,从而提高法院单位时间内的结案数量。

图表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要素表模板

重要声明:

1、由于本表的设计是针对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对于您认为与您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有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2、您在本表中所填写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您填写的项目表副本,本院将会依法送达给其他诉讼参与人。

请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同效力:____(有效或无效),依据为____。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____。

三、是否约定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否,是□_______。

四、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情况、价款和价款支付方式:货物____;数量____;总价款____,分__期支付,第__期__,第__期__,第__期__。价款支付方式为:____。

五、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____年__月__日,交货地点____,交货方式____。

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否□,是□_______。

七、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否□,是□________

八、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________

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_____

十、合同标的交付情况(时间、地点、数量):___。

十一、合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__________。

十二、合同标的有无质量争议:__________。

十三、违约金计算公式:____________

十四、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有无异议:______。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______。

(三)以程序性法律资源的合理分配改造鉴定机制

程序性机制往往是当事人用以维权或者是法院用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资源,程序性法律资源应当在正确的位置发挥其作用。鉴定作为程序性法律资源之一,也应当通过合理设计机制加以完善。

1. 建立全流程诚信提醒。针对当事人恶意申请鉴定现象,法院可以通过口头提示、发放操作指引、短信提醒等方式进行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指导和诚信诉讼的提醒。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将申请鉴定的条件、方式、期限等事项加以明确提示。诚信提醒存在两大必要性:第一,通过提醒让程序性资源“归位”,保障管辖权异议、鉴定、财产保全等环节的程序价值;第二,对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行为加以教育、提示和规范,减少滥用程序的行为发生。

2.合理限制启动条件。很多状况下,当事人利用程序性法律资源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时间,而拖延诉讼很大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应当对一方启动程序的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一方当事人如要启动鉴定程序,首先要进行必要性说明,阐述启动程序的理由、和案件之间的联系、对案件产生的作用,如难以做出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合理的,法院将不予批准启动程序,“说明”加“审批”的双重约束,可以很好地限制当事人的滥用行为;再比如,开展预收鉴定费的方式,让当事人用金钱为自己的申请鉴定行为背书,提高其申请的谨慎程度。

3.完善鉴定机构名单机制。法院将符合要求的鉴定机关纳入委托名单,是否存在拖延鉴定时长也应当作为进入名单和退出名单的主要考察因素之一,要从源头上保证让诚信、高效的鉴定机构为司法服务。 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得出鉴定结论的,视情况应当退出名单。

(四)建立专业化的商事案件审判组织

按照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理论,“劳动生产率的最大提高是由于分工的结果”,专业化和分工应该成为研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出发点。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法官审理案件也是一种劳动,要提高审判效率,可以参照上述理论,即专业化和分工也可以成为处理大量积案和促进司法改革创新的出发点。

1. 尽快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建立负责专门合同类案的审判团队,立案时直接将该类案移送专业团队。一方面,可以分区块集中处理类案,形成办案“流水线”,加快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专门性处理类案达成积攒经验的效果,利于打造专业化法官团队。探索专案交给专门团队办理,比如上文中提到的要素化金融合同案件,可以让银行汇总好集中向法院诉讼,该批案件由负责该类型案件的团队统一集中办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还保证办案专业度。

2. 集中处理事务性工作。非审判的事务性工作集中到固定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手上处理,避免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影响审判效率。比如送达、保全、传唤、文书的盖章、装订、上网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负责,对法律文书的草拟、校对,和对庭前会议的准备、要素表格的整理等涉及审判内容的半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负责。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各司其职,产生合力。

3. 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在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和集中处理专项事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类事务和各类案件的情况科学分配审判人员,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全院院庭长(包括副院长、副庭长等办案的中层)占全院干警人数的15%左右,分散在各综合部门的法院干警占25%,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只占总数的52%。在事务性工作集中处理和综合性事务合理分配的情况下,如果能将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比例增加,同样数量的案件由更多的法官来办理,那么法院整体的办案效率自然便会提升。

结后语

本文聚焦执行合同审理期限角度,从观察阻碍因素入手,分析提高了商事案件审判效率的具体措施,但是究司法之根本,公正才是审判的底线。正如市场经济中,交易速度固然是快速产生效益的重要因素,但是质量和创新才是盘活市场和扩增经济的先决条件。因此,我们在努力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忘记商事案件最为重要的契约自由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产权保护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只有等量齐观,科学平衡好司法效率与审判质量之间的关系,才能让市场商事主体觉得法院的司法裁判既有温度又有速度,既有效率又有质量。



 

 

(课题组成员:陈薇、许战平、庞翔云、童明强、陈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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