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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县两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评价课题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2-12-08 09: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


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是招投标法律体系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和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我办第一时间组织市级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开展本行业、本地区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情况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梳理汇总,形成如下报告:

一、本行业、本地区招投标法律和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了解地方、行业制度建设水平、能力水平和专业性要求。

(一)建立各类长效机制。根据实际,我市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12条意见》、《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在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各类主体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障市场公平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办于2020年5月9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审查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及评估方式等内容,为今后政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性指引。在实际文件制定时,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三)定期开展招投标制度规则梳理工作。按照全省招投标统一规则制度建设的要求,市公管办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切实做到“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各设区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原则上不超过5件,避免边清边增”。经过各地各部门的持续清理整合,2021年,台州市共保留招投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4件,废止文件8件。

(四)常态化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针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各主体存在的隐患、问题,以工程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基于各部门职责,建立起“标前、标中、标后”相适配的双随机联合抽检制度,每季度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抽检结果,各部门各司其职,实施相应处置和惩戒;完善通报制度,达到“处置一例、教育一片”、“惩戒一例,提升一域”管理目的。今年已开展2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共随机抽查项目58个,发现问题及不足27个,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针对提高投诉和举报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制定规章流程,要求各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确定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或举报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将相关结果资料在三日内抄告市公管办;理顺投诉注意事项,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台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市县两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中有哪些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国家政策存在冲突,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或抵触,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省内有些县(市、区)仍然保留或新制定了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违反了《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文件要求“三、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

(二)省内有些县(市、区)出台的小额工程文件涉嫌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有相抵触情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明确“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三)省内有些有些县(市、区)规定村集体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干涉了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件要求“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三、目前市县两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中有哪些已经落后于我省招投标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主要表现形式有那些?

一是部分早期规范性文件成文较早,已滞后于当前形势或与最新的政策文件相抵触,未能及时废止或修订。

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规范性文件应有的作用。

三是各地出台的信用评价相关文件不兼容,容易形成隐性市场壁垒,排斥外地企业,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我省有关市县两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改进?

(一)存在的短板

一是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还不高。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对起草拟定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非常高,市县部分单位没有法规科,专业人才缺乏,对规范性文件知识掌握还不够,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等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性文件实用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早期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矛盾,有的条款在操作性上存在一定阻碍,很难发挥规范性文件应有的作用,需及时进行修订、清理。

三是规范性文件知晓度需进一步提高。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对外宣传方面只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政策解读或宣传形式还不够丰富,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够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合法性审查,把住政策和法律关、制定和公布程序关,严格限制规范性文件数量,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可操作性。

二是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主动对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法规政策、实际情况变化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

三是强化人才支撑。扩充法治人才力量,强化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尤其是针对本部门行业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升各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对规范性文件与单位内部工作机制的界定,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质量和水平,使依法施政的操作依据更加规范科学。

四是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加强政民互动。加大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力度,综合采取图表解读、视频解读、动漫解读等便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进行解读。加强和群众互动,通过意见征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积极开展政民互动。加强决策公开,及时对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便于公众监督。

五、本地、本行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其清理有关的经验做法、短板不足,对我省招投标制度体系的完善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一)针对监管部门反映各级巡视和审计中对“小额工程、村集体项目等是否纳入监管”反馈意见不一,建议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文件精神,建议省一级逐步推动各类招投标制度性文件统一,成熟一项推广一项,尽量避免市、县一级出台规范性文件。

(三)建议省一级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统一主体库与各地交易平台对接,避免各地信用评价体系互不兼容,形成隐性市场壁垒,排斥外地企业。

(四)根据临海市交通运输局反馈,该局的交通项目严格参照省级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最新范本执行。采用技术打分制的评标办法中,希望可以在范本里将分值和分差范围进行统一规定。


台州市公管办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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