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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的通知
  • 日期: 2022- 04- 28 16: 35
  • 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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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价格〔2022〕86号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推进收费方式改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全市范围内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体检中心及医养结合的护理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二、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主要采用按床位、按重量和分档定额三种计费方式。

1、各级各类医院、医养结合的护理院(疗养院、养老院),可按床位计费或按重量计费。按床位计费的以实际使用床位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日每床3.00元;按重量计费的以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00元。

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选择按床位计费的,本年度按重量计费金额超过按床位计费金额40%及以上的,按床位计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所)及各类门诊部(不含医院门诊部)、采供血机构、疾控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按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00元,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3、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医务室等实行定额收费,按每月300元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

三、有关规定

1、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收费双方应签订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包含医疗废物包装费、收集费、转运费、消毒费和处置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列入医疗服务成本,各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3、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施动态管理,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4、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5〕229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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