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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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中心),驻所为台州市市府大道428号政府大楼343室。 第三条 节能监察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节能监察中心开办资金1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节能监察中心宗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能源利用工作的政策和部署,对用能单位开展用能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节能监察中心业务范围: (一)负责用能单位执行节能用能情况的监察和能源利用情况的监测; (二)接收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涉及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承担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咨询; (四)承担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五)完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节能监察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 节能监察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节能监察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核准)节能监察中心章程草案; (三)监督节能监察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节能监察中心主任、副主任等; (五)统一管理节能监察中心干部人事、党建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排除侵害或妨碍节能监察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节能监察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节能监察中心提升发展能力; (三)听取节能监察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节能监察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节能监察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节能监察中心宗旨,维护节能监察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中心不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的建设、干部人事等纳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所属党员统一编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下属党支部。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中心每年接受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考核。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按照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落实节能监察中心的重要工作。 (三)听取相关工作汇报,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四)审议节能监察中心年度财务预算的使用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主任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三)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副主任提出、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主任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主任与副主任共同商议临机处置。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中心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节能监察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中心职工会议每年举行1-2次,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节能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七条 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 (五)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节能监察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需要终止的,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节能监察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节能监察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自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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