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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07 15: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文 件

备  注

一、外办

1


领事认证费(★)


计价格〔1999〕466号

价费字〔1992〕198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外籍人员按对等原则收费(国际惯例)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二、教育(含教育系统及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浙价费〔2012〕368号


2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浙教计〔2007〕72号


3


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教财〔1996〕101号


4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制定。

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

浙财教〔2013〕1号

浙财科教〔2020〕39号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


(2)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1〕163号


5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浙政发〔2001〕35号

教财〔2003〕4号


6


公办高等学校学费(☆)





(1)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2)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学年制收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中国美术学院绘画、设计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专业75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专业120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政策执行。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浙价费〔2018〕37号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公办本科高校的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对经批准实行弹性学制改革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其中“全日制”(成人脱产班)计费学分每学年40学分;“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计费学分为每学年25学分。

浙价费〔2005〕283号

浙价费〔2014〕240号

浙发改价格〔2020〕263号



(3)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

财教〔2013〕19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浙价费〔2014〕99号

浙教计〔2014〕94号

浙发改价格〔2019〕300号

浙江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


(4)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浙价费〔2003〕261号



(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住宿费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8〕137号

教外来〔1998〕7号

国办发〔2018〕82号


7


公办高等学校住宿费(☆)

4人间:1600元/生·学年;6人间(含5人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以上:800元/生·学年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16〕209号


8


公办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1)

中国美院研究生

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浙价费〔2002〕85号


9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1)

成人教育学费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245号



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3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245号

含实验实习费


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价费〔2014〕245号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浙价费〔2014〕240号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2)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浙财综〔1999〕127号

浙价费〔1999〕382号



(3)

成人教育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16〕209号



(4)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5)

电大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6)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

15元/人·门

〔1997〕财综112号

浙价费〔1997〕340号

不含在校生补考

10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1)

注册费

200元/人

浙价费〔2014〕186号



(2)

学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186号



(3)

重修考试费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浙价费〔2014〕186号


11


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公办本科院校24000元/生·学年,公办高职院校18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浙教计〔2006〕124号

浙价费〔2015〕183号


三、公安

1


证照费(★)





(1)

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2005〕4号

浙价费〔2005〕20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财税〔2018〕10号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50元/人次

同上



准迁证

20元/人次

同上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因私护照(含加注)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为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

财综〔200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40元/证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60元/本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发改价格〔2020〕1516号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350元(10年有效),儿童230元(5年有效)。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

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2〕47号

价费字〔1992〕240号



户口簿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财综〔2012〕47号

浙财综〔2012〕138号



户口迁移证件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财综〔2012〕47号

浙财综字〔2006〕114号



(4)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号



(6)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100元/副。挂车号牌:5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40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7)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8)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9)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财综字〔2009〕2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

2


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1)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详见文件




(3)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详见文件



3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四、民政

1


殡葬收费(☆)


价费字〔1992〕249号

浙价费〔2007〕202号

浙委办发〔2014〕72号



(1)

火化费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同上



(2)

接尸费

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同上


五、自然资源

1


不动产登记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浙价费〔2018〕145号

财税〔2019〕45号


2


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3


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4


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六、建设

1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国办发〔2020〕27号

浙财函〔2020〕203号


2


污水处理费(☆)

详见文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浙价资〔2015〕252号


七、交通运输

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详见文件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八、经信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05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九、水利

1


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价费〔2017〕104号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农业农村

1


农药实验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浙价费〔2015〕2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1)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2008〕169号



(2)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3)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十一、卫生健康

1


鉴定费(★)





(1)

医疗事故鉴定费

市级鉴定4000元/例,省级鉴定5000元/例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发改价格函〔2019〕573号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市级鉴定4500元/例,省级鉴定5000元/例

财税〔2016〕14号

浙发改价格函〔2019〕573号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首次鉴定2500元/例,再次鉴定5000元/例

财税〔2016〕14号

浙价医〔2018〕148号


2


预防接种服务费(☆)

28元/剂次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浙价医〔2017〕187号


3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

参照当地公立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价格执行

国办发明电〔2020〕22号)

浙财函〔2021〕8号


十二、人防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详见文件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三、法院

1


诉讼费(☆)

详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十四、党校

1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浙价费〔2003〕176号



(1)

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费

40元/人




(2)

函授学院专科学费

1300元/生·学年




(3)

函授学院本科学费

1500元/生·学年



2


研究生收费(▼)





(1)

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

浙价费〔2013〕208号



(2)

在职研究生学费

10000元/人·学年

浙价费〔2013〕208号


十五、药监

1


药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浙政办发〔2022〕8号省药监公告2022年第3号



(1)

补充申请注册费





(2)

再注册费



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药品注册加急费




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浙价医〔2016〕120号

浙药监械〔2023〕2号



(1)

首次注册费

46011元/品种




(2)

变更注册费

15405元/品种




(3)

延续注册费

15288元/品种


五年一次

十六、其它

1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详见文件

国办函〔2020〕109号

浙政办发函〔2021〕3号


2


评审推荐费(▼)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浙价费〔2002〕229号



(2)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价费〔1997〕108号


说明

备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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