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件
定价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水资源费
元
(一)
地表水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浙价资[2014]207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政府定价
注: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0.2元/m3
1、×80%
2、×64%(适用省级节水型企业)
3、×40%(适用省级节水标杆企业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
执行时间为2022..1.1——2023.12.3
2
工商业自备取水
3
贯流水
0.02元/m3
4
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
5
特种用水
1元/m3
(二)
地下水资源费
地般用水
0.5元/m3
2元/m3
职称评审推荐费(高级)
150
浙价费【2002】229号
职称评审费及推荐费(中级)
260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