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 ||||||||||||||||||||||||||||||||||||||||||||||||||||||||||||||||||||||||||||||||||||||||||||||||||||||||||||||||||||||||||||||||||||||||||||||||||||||||||||||||||||||||||||||||||||||||||||||||||||||||||||||||||||||||||||||||||||||||||||||||||||||||||||||||||||||||||||||||||||||||||||||||||||||||||||||||||||||||||||
|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改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财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6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台州市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产业化项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得补助,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目录。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 项目符合《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的范围,具体包括: (1)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包括新购置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数量(以上牌数为准),新购置浙产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城市公交车数量(其中,氢燃料电池公交车需提供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清单)。新能源汽车购置、上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报送项目须为近三年引进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投资的项目如果既涉及燃油车又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可按同年度销售收入按比例剔除燃油车投资额。 (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梯次利用试点建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包括: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数量。《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报送项目须为近三年引进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4)新业态新模式培育。2022年度获得(含2023年度发文)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提供试点批复文件);新模式新场景示范项目等。 根据实际情况,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不在本次安排之列。 3、项目投资额的相关规定 涉及上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和“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项目投资额方面的,有关规定如下: (1)项目涉及的设备单台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不含税)以上,且所有设备的投资总额合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税)以上才可以申报。申报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生产辅助设施购置和融资租赁设备。 (2)项目直接投资总额仅包括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不包括征地、设备运输等一切从属费用。 (3)申报的设备购置或发生的费用款项在申报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已取得发票并支付或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支付义务。企业取得发票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付款日期须早于申报截止日期。购置的设备须已到达企业。 三、补助标准 1.本次各项补助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中规定的奖补比例,即“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方面,权重分别为15%、20%、40%、13%、12%”确定;同时在此基础上,按照实际申报情况(本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不予以补助,部分分项可能存在缺项或盈余)予以适当调整比例。 2、涉及市本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根据切块资金额,按照审定的市本级城市新能源车辆数,予以补助。 3、涉及安排项目的,对拟安排项目以审计核定的直接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个项目不高于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 4、获得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提供试点批复文件),以及新模式新场景示范项目的,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一企业相同或类似项目只能申请省级财政补助一次;补助项目应未享受过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相关表格及申报材料 1.2023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采购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2023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项目直接投资及项目研发费用清单(附件5);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3.2023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相关的其他材料。 4.2023年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 (二)其他材料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获得省级及以上新业态新模式试点建设、新模式新场景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应出具“项目未享受过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四、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进行纸质申报,报送至同级发改局(经科局)、财政局(财金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定。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3.申报截止时间: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前完成申报审核工作,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4.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上报项目由市里统一委托开展项目财务审计,初步入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审计配合工作,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专项扶持。 五、其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项目初选关,按时、高质量完成此次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台州市发改委产业处:陈欧 电话:0576-88511602 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朱苗苗 电话:0576-88601302 附件:1.2023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 2.2023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 3.2023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4.2023年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补助资金申报表 5.项目直接投资及项目研发费用清单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2023年市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2023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3 2023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4 2023年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5 项目直接投资及项目研发费用清单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