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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发布日期:2024-03-12 13: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

(一)停车收费时间:一类区域8:00—20:00;二类区域8:00—19:00;其它时间段实行免费停车。

(二)停车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一小时内5元/辆,超过1小时按2元/辆.小时加收,全天最高不超过20元/辆,次日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

二类区域:一小时内3元/辆,超过1小时按1元/辆.小时加收,全天最高不超过15元/辆,次日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

三类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外)实行免费停车。

(三)机动车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的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收。

台发改价格〔2022〕141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市、县综合执法部门

县级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县(市)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管道燃气预埋费按2000~4000元/户的标准收费;改造费按1800~3600元/户不等的标准收费;低保户改造1200元/户。

台发改价格〔2019〕216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市、县综合执法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县级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县(市)相关文件。

三、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按300~900元/户的标准收费。

温发改〔2006〕108号、

玉计价〔2005〕11号、

天发改价[2006]67号、仙计[2003]282号、

三计〔2004〕232号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市、县综合执法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县(市、区)相关文件。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40元/户·年。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基准量及以内的,150元/吨(自运10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225元/吨(自运150元/吨)。

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台发改价格〔2021〕265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综合执法局

具体详见文件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100万元(含)以下收0.15万,100-200万元(含)收 0.2万,200-500万元(含)收0.5万,500-1000万元(含)收1.5万,1000-2000万元(含)收 2.5,2000-5000万元(含)收3.5万,5000万元-1亿元(含)收4.5万,1-3亿元(含)收 6万,3-5亿元(含)收7万,5-10亿元(含)收9万,10亿元以上收10万。

台发改收费〔2018〕232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六、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按0.35~2.15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20%)不等的标准收费(超标准服务另行定价)。

台发改收费〔2019〕43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详见文件

七、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按处置方式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焚烧处置3.10元/公斤,固化填埋处置2.70元/公斤,特种危废综合处置根据危废特性协商价格最高不超过10.00元/公斤。

台发改价格〔2017〕155号

、台发改价格〔2021〕214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具体详见文件

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1、各级各类医院、医养结合的护理院(疗养院、养老院),可按床位计费或按重量计费。按床位计费的以实际使用床位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日每床3.00元;按重量计费的以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00元。

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选择按床位计费的,本年度按重量计费金额超过按床位计费金额40%及以上的,按床位计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所)及各类门诊部(不含医院门诊部)、采供血机构、疾控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按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00元,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3、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医务室等实行定额收费,按每月300元计收。

 

台发改价格〔2022〕86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


九、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32~68元/头。

椒发改价〔2019〕3号、黄发改价〔2019〕21号、路发改价格〔2006〕4号、温发改〔2017〕182号、

玉发改价格〔2023〕6号、仙发改价格〔2012〕40号、三发改〔2023〕39号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县(市、区)商务局

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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