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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24- 03- 25 09: 15
  • 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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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台州湾新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3 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2024 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4〕66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能耗双控日常调度相结合,助力实现全市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现就 2024年全市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一)工业企业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重点监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使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等。监察对象由各县(市、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十四五”期间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统筹安排,重点监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另行提供),见附件 1。(10 月上旬完成)

(二)非工业领域节能监察。联合机关事务管理、商务等部门对公共机构、酒店、商场超市等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节能管理措施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省能源监测中心对全省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对本区域内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进行抽查,见附件 1。(10 月上旬完成)

(三)严格节能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用能信息、节能评估报告、用能权交易核查数据等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10 月上旬完成)

二、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一)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工业领域节能情况专项监察以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和省级专项节能监察为主,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具体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从事节能监察相关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实地核查等相关配合工作。省级专项节能监察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市、县(市、区)联合开展,重点对化工、热电等高耗能行业开展专项监察,具体方案另行通知。(8 月底前完成)

(二)用能预算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 2023 年度实际能耗总量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用能预算执行情况存在异常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监察,重点监察企业热力、天然气等能源消费量,核查企业化石能源消耗情况。其中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工作由省能源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行业企业监察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省能源监测中心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等相关数据支撑,具体方案另行通知。(11 月底前完成)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监察。对近 3 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重点监察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审查意见和能耗平衡方案落实情况,以及 2023 年度投产的重大产业项目能耗释放情况等。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年设计能耗量达 5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进行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对 5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监察发现的问题纳入能耗双控月调度。具体方案另行通知。(5 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中心做好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监察工作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监察过程中,要及时登录节能降碳e本账,填报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各地应在10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并于 10 月 31 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附件 2、3)。

(二)严格依法监察。各地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0〕25 号)的要求,根据节能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3〕85 号)的要求,及时将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请各地于 3 月 25 日前将 2023 年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市发改委能源处。

(三)做好闭环管理。规范节能监察问题移交程序,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问题移交单》将省、市两级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给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不依法处理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将以通报的方式重点督查督办。移交问题线索落实情况将会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和《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范围。

(四)强化结果应用。各地要做好对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加强跟踪指导,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用能单位基于监察结果深入开展节能诊断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信用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节能监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纳入用能单位信用记录等方式,加强主体自身信用管理;将用能单位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评价,通过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应用,加大对违法违规用能单位的失信监管力度。

联系人:伍秉哲,0576-88512919;

刘 婧,0576-88512079。


附件:1.2024 年台州市节能监察计划表.pdf

2.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pdf

3.监察结果处理统计.pdf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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