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021-2025年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pdf
021001-2025年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单位预算公开.pdf
021003-2025年台州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局单位预算公开.pdf
021005-2025年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单位预算.pdf
021007-2025年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单位预算.pdf
021008-2025年台州市社会建设促进中心(台州市对口工作促进中心、台州市发展规划研究院)单位预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