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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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价格〔2020〕175号 椒江区、路桥区发改局、教育局,台州湾新区教育局,市区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椒江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各街道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市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除中外合作办学外,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见下表。 台州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生.学期
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三)申请单独定价。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创办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我市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对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或市区高质量有特色的知名优质学校,确因其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三、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 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费。 (二)民办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应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班额在35人(含)以内的学费在本校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再上浮不超过20%(含);小学阶段班额在40人(含)以内、中学阶段班额在45人(含)以内的学费在本校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再上浮不超过10%(含)。 (三)民办学校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89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办公室,黄岩区发改局、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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