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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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 1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指引等要求,进一步清理用 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继 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 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 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 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 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 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二、 建立长效机制 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建立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长 效机制。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 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收取的电价水平及分摊方式等信息。 (一)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 电价执行我省目录峰谷分时电价。转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 基本电费根据终端用户电量据实分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 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 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 其他电表用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 终端用户电价按“基准电价* (1+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 1. 基准电价的确定。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 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确定; 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月度平 均购电价确定,月度平均购电价由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 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2. 最大上浮幅度的确定。最大上浮幅度根据转供电主体供电 的合理损耗等因素确定,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明确,最 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0%。有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可选择不上浮,其 供电的合理损耗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存 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 过 10%。 (三)未安装电表用户。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和转供电主 体通过协商约定各自用电量分摊方式,由各自公平承担。物业公 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 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强化配套保障 (一) 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 件的用户加大改造力度,按产权分界分别承担改造费用。电网企 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 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限 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 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要及时回应社 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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