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市区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
| |||
台发改价格〔2022〕202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市区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市区公办幼儿园延伸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保教费标准可在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其中尚未评定等级标准的分园按总园等级下调一级执行)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管各公办幼儿园,即市属、台州湾新区各公办幼儿园,椒江区、路桥区各街道公办幼儿园。区管公办幼儿园各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学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前请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清单公示手续,保教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入园起执行。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22年8月31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