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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02-22 09: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 以下简称认证中心) 住所为台州市 椒江区东环大道 195 号。


第三条  认证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认证中心开办资金 141 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认证中心宗旨:为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提供服务, 切实发挥价格认定工作对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化解价格矛盾、平息价格争议、有效打击犯罪。


第六条  认证中心业务范围:

( 一 ) 承担市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 的价格认定事项;

( 二 ) 承担县 ( 市、 区 ) 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 三 ) 开展价格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 四 ) 完成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认证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认证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认证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

( 一 ) 提出认证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 二 )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认证中心主任、副主任;

( 三 ) 审核(核准)认证中心章程草案;

( 四 ) 监督认证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 五 ) 统一管理认证中心干部人事、党建工作、资产财务;

( 六 )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义务:

( 一 ) 支持认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

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认证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 二 ) 维护认证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认证中心发展;

( 三 )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 一 )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 二 )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 三 ) 知悉认证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 四 ) 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 五 )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认证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 二 ) 践行认证中心宗旨,维护认证中心利益;

( 三 ) 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认证中心不单独设立党支部,党的建设、干部 人事等纳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所属党员统一编入中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下属党支部。


第十二条  认证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共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的领导下,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 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认证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 一 )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事关中心全局性、 政策性的问题;

( 二 ) 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规划和工作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等问题;

( 三 ) 中心工作的分工调整、人员聘任等问题;  

( 四 ) 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 一 )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 二 )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 和风险评估。

( 三 )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会议必须按照会议 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

( 四 ) 主任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 五 ) 主任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决策时,须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度。要在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按照 “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形成决策,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策。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 由台州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 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 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认证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不再设立内设机构。


第十八条  认证中心建立职工会议制度,职工会议是依法 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认证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认证 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职工会议每年举行 1-2 次,超过三分之二职工 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职工同意。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应提交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证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 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认证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认证中心按照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 财务制度规定和内控制度规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认证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认证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 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认证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 一 ) 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 (草案或 修订案) ,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 见。

( 二 ) 章程 (草案或修订案) 提交职工会议讨论, 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 三 ) 章程 (草案或修订案) 提交认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

( 四 ) 章程报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

( 五 ) 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 六 ) 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 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认证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 二 )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 三 ) 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 四 )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 五 )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认证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一 )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 二 ) 因合并、分立解散;

( 三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依法被吊销;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认证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需要终止的,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向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认证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认证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 本规范。认证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认证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 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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