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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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价格〔2023〕232号 市区各燃气企业: 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精神,现就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内容 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公式如下: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配气价格 鉴于市区各燃气企业采购的国网管输气源占比90%以上,气源综合价格按当期各燃气企业采购的国网管输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今后若气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另行调整。国网管输气价格以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公告的各月天然气长协价格为依据。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同向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五、启动程序 市区各燃气企业应在下一周期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周期内国网管输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燃气企业气源结构和价格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各燃气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报备气源采购情况。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合理控制调价幅度。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过高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台州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9]220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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