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台州市康复医院医养中心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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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价格〔2024〕94 号 台州市康复医院: 你院《关于正式核定台州市康复医院医养中心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台康医〔2023〕19 号)收悉。你院医养中心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二年,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 号)等有关规定和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你院医养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 核定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床位费(双人间)收费标准为 1200元/人.床.月;护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为三级护理 3700 元/人.床.月、二级护理 4200 元/人.床.月、一级护理 5000 元/人.床.月(详见附件)。 二、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其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协商确定。 三、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 老年人退养,床位费和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收取,多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其他有关规定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 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规定 你院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批复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台发改价格〔2021〕174 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2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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