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市国怡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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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价格〔2024〕108 号 台州市国怡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台州市国怡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床位费和基础护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台国怡〔2024〕1 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养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养老院尚未正式营业,无法开展成本监审,为鼓励先行先试,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同意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床位费(双人间)和护理费(含一级、二级、三级护理)按你院核算的服务成本确定试行期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 3 个月,报我委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护理费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需服务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协商确定。 三、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老年人退养,床位费和护理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收取,多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其他有关规定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 号)文件执行。 四、你院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批复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台州市国怡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pdf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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